论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反向歧视特征及立法权

被引:3
作者
娄耀雄
机构
[1]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电信法; 不对称管制; 歧视; 科技法;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0.04.021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本文阐述了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概念、法理学依据和规范结构,提出了认定歧视的标准和反向歧视的概念,分析了不对称管制措施的反向歧视特征及其合宪性,探讨了制定不对称管制措施的立法权。不对称管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反向歧视措施,虽然形式上为特定法人设定了"不平等的"义务,但由于法人人格权仅具有财产意义,且该措施属于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行为,故其并不侵犯法人的平等权。其作为形式上"不平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而非政府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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