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兼论公民

被引:20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 福建厦门
关键词
市民; 公民; 人性标准; 民法典;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2.04.00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力图研究市民与公民的区别,以此确定我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为此研究了罗马法中的、封建时代的和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的行为方式,得出的结论是,在罗马法时代,市民与公民并无明确的区分,法律对主体提出了较高的人性标准;在封建时代,尽管产生了市民的术语,但它所蕴含的行为方式也难以与公民相区分;到了民族国家时代,经过理论家的加工,市民才成为自利的行为方式的代名词。作者认为,在民法典中,不宜采用统一的人性标准,在起社会组织功能的人法中,可采用公民的人性标准;在起稀缺资源分配法功能的物法中,则可采取市民的人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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