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被引:22
作者
王欣新
乔博娟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租赁合同;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破产法通常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以选择履行权,同时规定对某些特殊合同中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租赁合同尤其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法等非破产法给予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限制管理人对未到期租赁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尤其是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当承租人破产时,赋予管理人选择履行权而限制出租人的解除权,有利于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处理;当出租人破产时,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严格限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防其滥用解除权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履行未到期租赁合同,管理人应对其租赁权给予尊重,并且在变价出售租赁物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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