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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法
被引:8
作者
:
马俊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马俊驹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3.002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社会的和谐有赖于财产的和谐,物权法为财产的和谐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承担着塑造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实现模式的重任。这一由物权法所界定的公有制实现模式,本质即在于公有制主体的民事主体化与公有制财产的民事权利化。由此决定了物权法上的“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准则,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要求。物权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就是“定分”与“息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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