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

被引:4
作者
杨仕兵
机构
[1] 安徽财贸学院安徽 蚌埠
关键词
公司终止; 社会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D O I
10.16011/j.cnki.jjwt.2003.12.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其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只能由消费者、社会或他人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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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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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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