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被引:86
作者
陈少青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秩序的统一; 一般违法; 行为类型; 刑罚的合目的性;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3.002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法秩序的统一是合目的性的统一,只要不损害法之目的的统一性,规范矛盾便可以被容许。一般违法的概念应当被承认,它统合各个法领域中的具体违法概念,适用于规范的行为类型。严格的违法一元论和形式违法论密切相关,排除了实质违法论的适用,不具有合理性。虽然一般违法的概念适用于全部行为类型,但刑法中进行一般违法判断的行为类型与其他部门法并不完全一致,刑法上的违法性判断不依赖于前置法;将法益侵害的量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要素符合违法的本质,是刑罚合目的性在违法性中的体现。因此,在一般违法的前提下,刑事违法的判断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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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29+175 +175-176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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