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合作背景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

被引:2
|
作者
李红润
机构
[1]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私合作;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民事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F832.5 [金融市场]; F272 [企业计划与经营决策];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哪些权利对于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参与治理权、监督权和违约救济权,但现行立法对该等权利的规定与公司法原理不符,且存在不妥当之处,亟须借鉴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5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 [1] 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 程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 [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李红润, 2013
  • [3] 司法过程的性质[M]. 商务印书馆 , (美) 卡多佐 (Cardozo, 2011
  • [4]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理论与实践[M]. 冶金工业出版社 , 李吉栋, 2011
  • [5] 公司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赵旭东主编, 2006
  • [6] 公司法论[M]. 法律出版社 , 施天涛, 2006
  • [7] 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彭丁带著, 2005
  • [8] 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张维迎著, 2005
  • [9] 民事诉讼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江伟主编, 2004
  • [10] 合同法要义[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隋彭生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