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私法规制

被引:13
作者
王首杰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商业模式创新; 传统规制; 立法规制; 司法规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2.011
中图分类号
D91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商业模式创新是技术创新进行市场推广的重要途径,在创新系统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过去商业模式创新的频率较慢,给了规制系统较长的时间展开回应性规制,即从认识某一具体的商业模式创新,到部分部门法(往往是行政法、经济法等)对其进行灵活性规制,再根据规制经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统一性调整,进而形成法律规范整体性革新,最终达到法律体系对某一商业模式创新“量身定做”的规制。进入数字时代后,商业模式创新速度更快、花样更多且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其快速更新迭代也带来规制不足或规制不当等诸多挑战。数字时代加强私法对商业模式创新的规制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有必要提升相关领域的立法包容性和司法灵活性,对新商业模式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以及交易模式等实现一定程度的规制“前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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