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被引:43
作者
卢建平 [1 ]
孙本雄 [2 ]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刑法职业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九)》; 司法适用;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6.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刑法职业禁止令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特定义务要求而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短期内仍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职业便利不仅包括职务便利,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的便利;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假释之日指假释裁定送达之日;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执行刑法职业禁止令及执行的期限和地点。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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