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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芳
机构
: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社会科学家
|
2016年
/ 10期
关键词
:
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息自由原则;
隐私权保护;
自动化信息处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因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传统的隐私保护在此领域存在无法克服的救济困境。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适用范围应限制在个人信息自动化领域。超出此范围,将纸质卷宗式的乃至不依赖具体介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纳入规范范围,不仅是一种不必要的恐慌,还将侵吞传统隐私权的调整领域,使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消弭殆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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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2 / 11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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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周汉华; 著.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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