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般结构

被引:10
作者
朱晓娟
姚篮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权善意取得; 意思自治; 分离原则;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3.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使得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从理论延伸到立法,甚至到司法实践的回应与检讨。在肯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对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现行规范进行分析后,认为现行立法并未固定股权流转的模式,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在私法自治的精神下还原学说的工具价值。以分离原则为基础解析股权变动的一般结构,是构建股权善意取得一般结构的基础。基于股权的特殊性与商法外观主义设置前置条件、考虑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当事人是否承认无因性原则来构建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般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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