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要强调村社本位

被引:9
作者
贺雪峰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村社; 公共品供给; 《物权法》; 农村; 新农村建设; 本位;
D O I
10.13778/j.cnki.11-3705/c.2007.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7月向土社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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