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

被引:5
作者
陈杭平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发回重审; 诉的变更;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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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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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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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沈德咏,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