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5
作者
冯乐坤
机构
[1] 甘肃政法学院
关键词
收养范围; 收养人因素; 收养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尽管我国《收养法》依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作了相应修改,但现行《收养法》在被收养人、收养人等方面仍欠缺人文关怀,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后所面对的孤儿收养,更是凸显出《收养法》的不足。基于此,笔者主张应将被收养人的范围扩大到成年人,同为兄弟姐妹关系的被收养人原则上由同一收养人收养;应建立确定收养人是否具备相应收养资格的一个监理机构,赋予与被收养人之间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人享有优先收养权,尽量不允许独身收养与同性婚姻家庭进行收养;立法应确定给予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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