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背景下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适用标准研究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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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磊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控制群体标准; 事项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6.5 []; F276.6 [公司];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了促进委托人和律师充分且深入地交流一切案件信息,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受到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存在很大争议。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存在普遍适用标准、控制群体标准、事项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事项标准与控制群体标准相比扩大了受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保护的员工的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厄普约翰案对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作出了判决。厄普约翰案为由公司享有适用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奠定了基础,但是该判决并未彻底解决适用标准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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