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论纲

被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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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李沁尧
机构
[1] 贵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 生物多样性; 生态法益; 刑法保护;
D O I
10.16614/j.gznuj.skb.2020.05.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具有重大突出的时代意义。生物多样性内含珍贵的生态价值以及独特的时代价值,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应包含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当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然超过生态自我修复的最大限度,生物多样性正在不断减少。刑法作为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后盾性机制和底限性方法,仍然存在打击力度不足、保护范围较窄、处罚方法匮乏等制度性缺憾。改进和完善生物多样性刑法保护体系,应当支持引进生态法益理论,树立现代修复理念,以生态受损程度为标准,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范围,并契合生态保护要求,把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当做刑法保护的终极目的,同时强化法律体系内部联动性,以期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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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9 / 160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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