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

被引:15
作者
王佐龙
机构
[1] 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习惯法; 西部社会; 生活的样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习惯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认同性、变迁性、中介性等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习惯法最有可能对西部社会法治给与贡献,因为出于生存关照,生态在西部民族地区表现为一种“生活的样态”,民众将生命、精神与自然生态相统一,并与民族宗教精神的高度契合,使得生态习惯法具有了普适性与效力保障,这既构成了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的理由,又对西部社会的法律信仰、法美学构建具有进一步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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