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表型人格权的构造与人格权商品化批判

被引:47
作者
房绍坤
曹相见
机构
[1]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标表型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权利构造; 保护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权商品化理论以标表型人格权为对象,但后者存在着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能(内在属性)与使用权能(外在属性)两个矛盾的基本属性以及人格标识与主体有稳定联系的特性。历史地看,基于不同权能与权利对象的组合关系,标表型人格权存在三种不同的结构:早期立法以人格标识的使用为权能、人格标识为权利对象,忽视了人格标识的形成自由;当前通说增加了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能,但仍以人格标识为权利对象,导致了人格权的性质矛盾;理想结构应以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为权能,人格标识的形成自由为权利对象,排除人格标识的使用权能,切割人格标识冒用与盗用的私法效果。人格标识使用权源自人格的促销价值,是含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权,立法上应采有别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使其依托于人格权的规范体系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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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9 / 162+207 +207-208
页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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