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被引:54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保留; 行政法定; 法定范围;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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