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

被引:73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主观权利; 信赖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效果;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引用
收藏
页码:40 / 61
页数:22
相关论文
共 28 条
[1]  
德国商法.[M].(德) 卡那利斯; 著.法律出版社.2006,
[2]  
民法物权编.[M].刘志敭;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尹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公信力的法律构造.[M].叶金强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  
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M].苏永钦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6]  
物权法.[M].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04,
[7]  
德国物权法.[M].(德)鲍尔(Baur);(德)施蒂尔纳(Sturner)著;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8]  
制定科学的民法典.[M].孙宪忠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9]  
中国物权法总论.[M].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3,
[10]  
民法总则.[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