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积极性:全面营改增中央地收入划分的法学视角

被引:4
作者
黄家强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全面营改增; 央地积极性; 央地关系; 纵向治理; 央地联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并出台了该项税制改革试点期内增值税收入央地共享比例五五分的过渡方案。税收分成政策的制定实质上关系到央地财政关系中关于"收"面的调整,它是决定央地财政格局向何方倾斜的重要砝码。作为我国历来处理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两个积极性"涵盖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积极性、地方政府公共治理积极性以及央地关系最优联动积极性三个基本面向,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角色个体积极性与角色互动积极性的综合体现。全面营改增改革完成之后,增值税共享比例过渡政策届时将有再行调整的可能,但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权威领导下提升中央宏观治理能力、适度分权下优化纵向治理结构和和谐联动下调和央地纠葛利益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期实现"两个积极性"的良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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