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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最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权
被引:1
作者
:
李文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预审科
李文明
机构
:
[1]
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预审科
来源
:
公安大学学报
|
1994年
/ 05期
关键词
:
公安机关;
刑法学;
检察;
司法机关;
刑事司法解释权;
刑法规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我国刑法条文是原则性的规范.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面对复杂的犯罪情况,如何正确地应用刑事法律、法令,尤其是刑法条文能否适用于某些新形式的犯罪案件,对这些问题,不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且还需要通过刑事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那么,最高公安机关(即公安部)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能否行使刑事司法解释权呢?本文试谈几点肤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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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4 / 3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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