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

被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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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技术措施; 提供规避手段; 直接规避行为; 合理使用;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虽然国际条约要求缔约方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但对禁止规避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理解和做法。考虑到国际条约的立法原意和提供规避手段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没有必要禁止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因为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并非对著作权的直接或间接侵权,禁止直接规避行为缺乏实际意义而且很难执行。不禁止直接规避行为可以为"合理使用"留下适当空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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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3 / 145+179 +179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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