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原因在于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由于受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相关理论影响,导致对行政行为存在和行政行为成立的混淆,对成立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混淆,对行政主体的具体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除此之外,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还在于学者们受行政法是控权法思想的影响以及防止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心理。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在理论上存在逻辑错误,并违背了行政主体存在的目的,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随着主体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理论的衰落,行政主体不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因为行政主体不会先于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主体不能决定行为的行政性质。行政主体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