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看门人与超大平台的犯罪治理

被引:76
作者
单勇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型网络犯罪; 数字看门人; 安全保护义务; 数字科层; 公共责任公司;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2.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为回应新型网络犯罪的严峻挑战,通过超大平台的犯罪治理勃兴。数字社会中的犯罪可归结为“平台内的犯罪”或“与平台有关的犯罪”,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因其独特的“看门背景”“看门意愿”和“看门能力”,成为数字社会中承担网络治理及犯罪治理责任的看门人。“基于平台的治理”从本质看是超大平台针对平台生态系统、依循安全保护义务对用户的违法犯罪开展预警、预防及处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协助执法义务、内容审核义务、网络安全审查义务、犯罪预防义务。在“国家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数字科层结构中,超大平台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组织化调控通道,绝非所谓的“执法者公司”,而是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即“公共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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