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教师骚扰未成年女生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被引:7
作者
吴亮
机构
[1]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校园性骚扰; 美国; 教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571.2 [];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4 ; 0401 ; 0301 ;
摘要
美国法律认为教师对未成年女生的骚扰是一种侵害人性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性别歧视行为,具体包括交换利益型骚扰与敌意环境型骚扰。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应当承担代理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连带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为了对被害人进行特别保障,法律不容许学校和肇事教师调查和使用女生自身言行轻浮、服装具有挑逗性、生活作风不良等私生活信息来攻击原告。
引用
收藏
页码:92 / 96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Meritor v.Vinson Savings Bank .2 477 U.S.57,64,106 S.Ct.2399 . 1986
[2]  
Brief for Petitioner at 27,Gebser v.LagoVista Indep.Sch.Dist .2 I18 S.Ct 1989 .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