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经验与启示

被引:10
作者
徐实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关键词
美国法; 网络平台;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责任;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8.05.008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随着网络平台及其服务的发展,网络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从而引发关于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美国属于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平台技术不断迭代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值得借鉴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规则。整体来说,在权利类型差异的基础上形成了协助侵权、替代侵权、引诱侵权三种间接侵权类型;从趋势上看,呈现逐渐强化网络平台责任,鼓励权利人、用户加强合作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关于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问题时,有必要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美国的经验富有启发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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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iro Bernstein&Co.v.H.L.Green Co .2 316 F.2d 304 . 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