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

被引:23
作者
李兰英 [1 ]
程莹 [2 ]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2] 厦门大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调查主体; 调查内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本文从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对象、义务的程度、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了解析。认为本条文确立了"弹性调查主体"的创新模式,并具体分析了社会调查主体的两个层面的划分与不同的职能;根据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分为事实和建议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是各个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理的重要参考。在未来司法解释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专业化的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负责出具专业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当各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内容有冲突发生时,除了重新启动调查的程序之外,应该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
引用
收藏
页码:10 / 15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 [J].
罗芳芳 ;
常林 .
法学杂志, 2011, 32 (05) :106-108
[2]   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 [J].
谭京生 ;
赵德云 ;
宋莹 .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 (06) :33-38+11
[3]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J].
汪贻飞 .
当代法学, 2010, 24 (01) :48-58
[5]  
犯罪社会学.[M].(意)恩里科·菲利(EnricoFerri)著;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