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以私法规范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为视角

被引:11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中国法学杂志社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解除出让合同;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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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0 / 140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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