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被引:26
作者
朱建农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
关键词
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行为; 无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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