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被引: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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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对抗性司法; 合作性司法; 私力合作模式; 恢复性司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6.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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