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范畴——以物权法定原则为视角

被引:5
作者
王丽惠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 物权法定;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09.31.02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范围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然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远多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陷入了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质权实践需要的尴尬境地。对此,应采取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法"不再指向最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只要有恰当的公示方式,都予以承认;还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上设定债权来满足实践的需要。此外,还需要司法和学术界等法律职业实践的配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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