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两个层次与法

被引:6
作者
严存生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性; 社会层次; 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B82-061 [人道主义];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1 ; 0101 ;
摘要
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引用
收藏
页码:3 / 9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西方法律思想史[M] 严存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4,
[2]  
尼各马科伦理学[M]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3]  
神学政治论[M] (荷) 斯宾诺莎; 著 商务印书馆 1963,
[4]  
自然辩证法[M] [德]恩格斯(F·Engels) 撰;曹葆华等 译 人民出版社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