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被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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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专为清偿; 抵债之物; 所有权移转;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2.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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