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移除规则的商标法适用与措施优化

被引:4
作者
李士林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移除”规则; 混淆可能性判定; 制止侵权措施; 第三方机构审查;
D O I
10.16614/j.cnki.issn1001-733x.2016.05.021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的"通知—移除"规则,虽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但因其过于原则并不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精确的行为指引;如果直接援引版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将其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情形,那么将导致三个弊端:通知后简单删除等于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不能判定混淆可能性;选择性遵守反通知。其实版权与商标侵权判定上迥异,因此可以考虑根据商标侵权情形,分别适用"通知—移除"模式和"通知—通知"模式。对于盗用、伪造或者指控明确的混淆可能性侵权,应予直接移除;对于混淆可能性指控不明的,应当将通知转发于侵权人;对于无理的投诉,可以不予理会。其中对侵权发生争议的,可以考虑将通知提交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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