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

被引:52
作者
谢鸿飞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隐名代理; 代理权授予; 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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