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

被引:29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于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的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法上,加害部分不明的多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该法第67条只是对环境污染者内部责任分摊的规定,并非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例外。
引用
收藏
页码:65 / 76+162 +162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 [J].
程啸 .
清华法学, 2010, 4 (02) :45-55
[3]   共同危险行为论 [J].
程啸 .
比较法研究, 2005, (05) :56-6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奚晓明;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5]  
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王利明; 周友军; 高圣平;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杨立新; 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7]  
侵权责任立法研究.[M].张新宝;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  
法律解释学导论.[M].王利明; 著.法律出版社.2009,
[9]  
判解研究.[M].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