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没收

被引:170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没收; 财产刑; 个人财物; 一般没收; 特别没收;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2.03.007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一般没收,也规定了特别没收。一般没收具有存在的理由,不应废除。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虽然具有没收财产刑的内容,但只能归入保安处分;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限制解释为"供犯罪所用的,并且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对之适用没收规定时,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没收,并实现相关规定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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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5 / 70+177 +177
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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