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

被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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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
刘凤桢
秦博勇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法人犯罪; 自然人; 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 罪责自负原则; 两罚制; 双重处罚原则; 刑罚处罚;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4.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作者认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惩罚法人犯罪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作者在评述否定法人犯罪观点时,强调应冲破自然人犯罪的传统理论羁绊,从法人是个社会有机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法人犯罪的特殊规律。在论证法人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对法人犯罪采用“两罚制”时指出,法人犯罪不同于“单位犯罪”,因后者的涵义更广泛;法人犯罪是一个主体,即法人组织体本身,而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在惩罚犯罪法人的同时之所以惩罚某些法人成员,是因为后者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罪责,其根据是法人犯罪所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但这同罪及无辜、刑事株连制度有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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