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被引:27
作者
曹志勋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证明责任; 真伪不明; 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 纠纷解决;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3.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大陆法系强调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及其法律适用过程,普通法系则相反。这一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方法论研究、民事诉讼的运作起点、对实用主义的态度和陪审制的运用密切相关。我国通说倾向于大陆法系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表明该理论尚未得到体系化运用;相反,普通法系说服责任的应用更为流行。理论与实践的背离,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实观的矫枉过正、以纠纷解决为主的诉讼目的以及以二审事实审查标准为代表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移植过程中也是常见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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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5 / 105+178 +178-179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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