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被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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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慧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死刑; 死刑替代措施; 假释; 减刑;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8.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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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越南刑法典[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米良译,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