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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被引:20
|
作者
:
郝力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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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郝力挥
刘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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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刘杰
机构
:
[1]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
辽宁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87年
/ 06期
关键词
:
受贿罪;
既遂;
国家机关;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直接客体;
行贿人;
公私财产所有权;
复杂客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但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包含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有个别同志则认为受贿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固然有失准确,一些同志提出的新见解也有待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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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6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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