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被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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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力挥
刘杰
机构
[1]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 辽宁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关键词
受贿罪; 既遂; 国家机关;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直接客体; 行贿人; 公私财产所有权; 复杂客体;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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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但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包含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有个别同志则认为受贿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固然有失准确,一些同志提出的新见解也有待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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