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的继承

被引:4
作者
刘戈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个人信息; 身份关系; 个人信息财产; 继承; 人格利益; 电子公证;
D O I
10.16002/j.cnki.10090312.2011.02.019
中图分类号
D923.5 [继承法];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1201 ;
摘要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并可以发生流转,从而使网络个人信息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也构成了网络个人用户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能够发生继承转移。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财产。然而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仅限于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则依旧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站电子公证新业务的开展既可以做到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又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得到相应的减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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