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被引:17
作者
张乃根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 国际法; 中国方案; 条约;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8.06.013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3 ;
摘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休戚相关。将之载入2018年新修正的宪法序言,使其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具有新时代的国际法意义,赋予了当代国际法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之新涵义,与时俱进地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向国际社会宣示了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条约这一国际法的主要手段,涉及条约的缔结、批准、履行和废止的国际法与宪法的关系。我国宪法缺少国家主席的缔约权规定,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元首外交"对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作用之发挥,亟待修改;我国宪法及其缔约程序法有关条约的批准规定尚有缺失之处,亟待完善;我国宪法有关条约的废止规定在实践中也产生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对于条约的国内履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宪法及民法等基本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效力阶位,对于条约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也缺乏具体规定;对于条约在国内履行中引起的解释问题,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有碍于条约的准确适用。建立健全条约的国内履行相关体制,势在必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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