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被引:51
作者
房绍坤
林广会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8.05.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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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4 / 72+191 +191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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