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被引:26
作者
吴文芳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合同; 团体理论; “法规性效力”; “债权性效力”; 社会自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2.010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135 / 142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集体合同主体辨析 [J].
孙德强 ;
沈建峰 .
政法论坛, 2009, 27 (03) :181-185
[2]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06
[3]  
德国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发生史[M] 孟钟捷;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4]  
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M] 董保华; 著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
[5]  
劳权论[M] 常凯著;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