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被引:94
作者
韩松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成员资格; 成员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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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澳门记者眼中的南街村[M]. 解放军文艺出版社 , 金运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