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被引:15
作者
刘宪权 [1 ]
房慧颖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院
[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 刑法规制; 正当性; 适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智能机器人不具有独立意识和意志的情况下,智能机器人会被犯罪分子当做犯罪工具加以利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会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可能自主决定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现在已经带来和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刑法应发挥为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对于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以及智能机器人产生独立意识和意志之后自主决定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的干预和刑罚的设置应保持适当的限度。既不能让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行为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又不能让刑法的过度干预阻滞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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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9 / 115+191 +191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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