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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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连带债务;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 民法典第519条; 请求权竞合; 法律关系;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00604.005
中图分类号
D923.3 [债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后者补充和强化前者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的文义。产生连带之债的合同解除后,在债权人无力履行返还义务时,超过份额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享有追偿权。债务人追偿和代位时行使的债权均为按份债权,其主张或行使担保权时,应区分对连带债务份额的担保与对整个连带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抛弃担保等从权利导致追偿权人无法追偿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偿权也应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法定代位权的范围由追偿权决定,两者的诉讼时效和阻却请求权行使的事由应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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