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被引:13
作者
陈桂明
机构
[1] 《中国法学》杂志社 总编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案件; 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 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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